法規名稱:
信用卡業務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應注意事項(112.06.08金管銀票字第1120271428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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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會計師辦理第二十五點規定之查核時,若遇受查信用卡業務機構
        有下列情況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
    (一)查核過程中,未提供會計師所需要之報表、憑證、帳冊及會議
          紀錄或對會計師之詢問事項拒絕提出說明,或受其他客觀環境
          限制,致使會計師無法繼續辦理查核工作。
    (二)在會計或其他紀錄有虛偽、造假或缺漏,情節重大者。
    (三)資產不足以抵償負債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
    (四)有證據顯示交易對淨資產有重大減損之虞。
        受查信用卡業務機構有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者,會計師並應
        就查核結果先行向主管機關提出摘要報告。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