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卡業務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應注意事項(112.06.08金管銀票字第1120271428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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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信用卡業務機構委託會計師辦理第二十五點規定之查核,應於每
        年四月底前出具上一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報主管機關備查,其查
        核報告至少應說明查核之範圍、依據、查核程序及查核結果。
        主管機關對於查核報告之內容提出詢問時,會計師應詳實提供相
        關資料與說明。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