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卡業務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應注意事項(112.06.08金管銀票字第1120271428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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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信用卡業務機構應訂定適當之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建立獨立有
        效風險管理機制,以評估及監督整體風險承擔能力、已承受風險
        現況、決定風險因應策略及風險管理程序遵循情形。
        前項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應經董事會通過並適時檢討修訂。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