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卡業務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應注意事項(112.06.08金管銀票字第1120271428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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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信用卡業務機構應設置獨立之專責風險控管單位,並定期向董事
        會提出風險控管報告,若發現重大暴險,危及財務或業務狀況或
        法令遵循者,應立即採取適當措施並向董事會報告。
        前項獨立專責風險控管單位之設置,得指定一管理單位替代。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