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卡業務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應注意事項(112.06.08金管銀票字第1120271428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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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信用卡業務機構之風險控管機制應包括下列原則:
    (一)發卡機構應建立審慎之徵信審核機制,並定期檢視,覈實提列
          備抵損失。
    (二)發卡機構應建立利率定價之風險控管機制,並定期檢視該機制
          之有效性與正確性。
    (三)收單機構應建立對特約商店之交易監控及風險控管機制,並建
          立特約商店之分級管理及查核機制。
    (四)信用卡業務機構應建立防範詐欺控管機制,以維護交易安全並
          控管詐欺風險。
    (五)信用卡業務機構應建立作業程序之檢查及控管機制,並建立資
          訊安全防護機制及緊急應變計畫。
    (六)信用卡業務機構應建立辨識、衡量與監控洗錢及資助恐怖主義
          風險之管理機制,及遵循防制洗錢相關法令之標準作業程序,
          以降低其洗錢及資助恐怖主義風險。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