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卡業務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應注意事項(112.06.08金管銀票字第1120271428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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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信用卡業務機構應確保金融檢查報告之機密性,其負責人或職員
        除依法令或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閱覽或對執行職務無關之
        人員洩漏、交付或公開與金融檢查報告全部或部分內容。
        信用卡業務機構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制定金融檢查報告之相關
        內部管理規範及作業程序,並提報董事會通過。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