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卡業務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應注意事項(112.06.08金管銀票字第1120271428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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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內部稽核人員及法令遵循主管對內部控制重大缺失或違法違規情
        事所提改進建議不為管理階層採納,將肇致所屬信用卡業務機構
        重大損失者,應立即作成報告陳核,並通知監察人,同時通報主
        管機關。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