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卡業務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應注意事項(112.06.08金管銀票字第1120271428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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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外國信用卡公司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如依其總公司所訂之相
        關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規定,有不低於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者,得
        由外國信用卡公司提出總公司制度之詳細說明與我國制度之對照
        說明,經經理人簽署後,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依該制度辦理。
        外國信用卡公司之總公司對於其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如有任何變
        更適用於該公司者,應於變更後即刻提出對照說明,並經經理人
        簽署後,報經主管機關備查。
        外國信用卡公司違反主管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認可之內部控制及稽
        核制度,視同違反本注意事項規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