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卡業務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應注意事項(112.06.08金管銀票字第1120271428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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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用卡業務機構之內部控制制度,應經董事會通過,如有董事表示反
    對意見或保留意見者,應將其意見及理由於董事會議紀錄載明,連同
    經董事會通過之內部控制制度送各監察人;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