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個人購車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103.11.12金管銀合字第10300300880號公告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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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委外業務之一般處理
    金融機構依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得將交易帳款收付業務、電腦處
    理業務或其他與本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委託第三人(機構)處理。
    金融機構依前項規定委外處理業務時,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人
    遵照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
    受託人以外之第三人。
    受金融機構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
    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借款人或保證人權利者,借
    款人或保證人得依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向金
    融機構及其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請求連帶賠償。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