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個人購車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103.11.12金管銀合字第10300300880號公告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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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廣告責任
      金融機構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借款人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
      告之內容。廣告視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