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個人購車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103.11.12金管銀合字第10300300880號公告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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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住所變更之告知義務
    借款人、保證人之住所或通訊處所或金融機構之營業場所如有變更,
    應立即以書面或借貸雙方約定之方式告知對方及保證人。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