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個人購車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113.02.07金管銀合字第11301313321號公告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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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金融機構辦理前點所稱個人購車貸款,如已取得足額擔保,不得約
      定徵取一般保證人。
      如借款人為強化自身授信條件而主動向金融機構提出一般保證人者
      ,得不受前項限制。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