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個人購車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113.02.07金管銀合字第11301313321號公告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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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金融機構就前二點情形,不得變相約定下列情事之一:  
  (一)徵取共同借款人或連帶債務人。
  (二)要求保證人出具最高限額保證契約書。
  (三)其他顯失公平之情形。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