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個人購車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113.02.07金管銀合字第11301313321號公告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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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約定金融機構行使抵銷權時,僅由金融機構登帳扣抵即生抵銷之
    效力。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