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113.02.07金管銀合字第11301313321號公告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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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金融機構辦理第十一點所稱自用住宅放款,無保證人書面同意者,
      其約定保證契約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不得逾十五年。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