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法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103.11.27金管銀合字第10330003760號令訂定)
第    6    條
信用合作社對其本社負責人、職員,或對與本社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
有利害關係者授信限額及授信總餘額,應由各社社員(代表)大會於第三
條第一款及第二款限額內自行訂定最高限額。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