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流動性覆蓋比率實施標準(103.12.29金管銀法字第10310007650號令訂定)
第    6    條
輸出入銀行、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在臺分行
及經金管會派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清算之銀行,不適用本標準之規定
。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