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112.01.19華總一經字第11200004641號令修正)
第   10    條
電子支付機構不得經營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得經營之業務項目,由主管機關於營業執照載明之;其
業務項目涉及跨境者,應一併載明。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