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112.01.19華總一經字第11200004641號令修正)
第   12    條
依前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申請許可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
得不予許可:
一、最低實收資本額不符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二、申請書件內容有虛偽不實。
三、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相關事項屆期未補正。
四、營業計畫書欠缺具體內容或執行顯有困難。
五、經營業務之專業能力不足,難以經營業務。
六、有妨害國家安全之虞者。
七、其他未能健全經營業務之虞之情形。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