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112.01.19華總一經字第11200004641號令修正)
第   18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依使用者事先約定或即時同意之支付指示,進行支付
款項移轉作業,除依法院之裁判或其他法律之規定外,不得有遲延支付之
行為或接受第三人有關停止支付、匯款或其他類似之請求。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