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112.01.19華總一經字第11200004641號令修正)
第   20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受新臺幣及外幣儲值款項合計達一定金額者,應繳存
足額之準備金;其一定金額、準備金繳存之比率、方式、調整、查核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銀行會商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