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112.01.19華總一經字第11200004641號令修正)
第   28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於境外設立分支機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主管機關許
可時,應先會商中央銀行同意。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