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112.01.19華總一經字第11200004641號令修正)
第   35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四個月內,編製業務之營業報告書、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或製作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財務文件,於
董事會通過之翌日起算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