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112.01.19華總一經字第11200004641號令修正)
第   43    條
銀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兼營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業務所收受之儲值
款項,應依銀行法或其他相關法令提列準備金,且為存款保險條例所稱之
存款保險標的。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