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112.01.19華總一經字第11200004641號令修正)
第   55    條
依本條例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者,得免予處罰,或先令其限
期改善,已改善完成者,免予處罰。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