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112.01.19華總一經字第11200004641號令修正)
第   59    條
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項為備查時,業者之業務管理或作業方式如有與本條
例規定不符合者,應指定期限命其調整。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