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112.01.19華總一經字第11200004641號令修正)
第    6    條
電子支付機構經營業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涉及外匯部分,應依中央銀行規定辦理。
二、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實質交易,不得涉有其他法規禁止之交易。
三、經營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業務,以有經營同條項第一款業務
    為限。
四、經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其跨機構間款項清算應透過第八條第一項經
    營跨機構間支付款項帳務清算業務者為之。但涉及跨境款項清算者,
    得以報經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核准之方式為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