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2號令修正)
第   12    條
電子支付機構接受非個人使用者註冊電子支付帳戶時,應徵提其基本身分
資料,至少包括機構名稱、註冊國籍、登記證照或核准設立文件之種類、
號碼、聯絡方式與代表人之姓名、國籍、身分證明文件種類、號碼、聯絡
地址及電話等。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