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2號令修正)
第   14    條
電子支付機構接受非個人使用者註冊及開立第二類電子支付帳戶,其身分
確認程序應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第九條第三項及前條第三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