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2號令修正)
第   15    條
電子支付機構接受使用者辦理儲值卡記名作業,個人使用者之身分確認程
序應符合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非個人使用者之身分確認程序應符合
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項規定。
電子支付機構辦理前項作業,應徵提使用者之聯絡電話。
電子支付機構對使用者發行附隨電子支付帳戶之儲值卡,該附隨電子支付
帳戶之儲值卡視為已完成儲值卡記名作業。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