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2號令修正)
第   17    條
電子支付機構應依本辦法所規定之差異化身分確認之結果,訂定使用者風
險等級劃分標準,並據以評定其風險等級,以及進行定期或不定期之監控
、查核與風險控管。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