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2號令修正)
第   19    條
電子支付機構接受特約機構簽訂特約機構契約,應徵提特約機構經營實質
交易業務之廣告、營業場所照片或其他得確認提供商品或服務等實質交易
業務事實之資訊。
電子支付機構應與使用者簽訂特約機構契約,始得提供該使用者代理收付
實質交易款項收款服務。但依本條例第六條第四款或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
理規則第七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