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2號令修正)
第   21    條
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特約機構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其交易限額如下
:
一、第一類特約機構: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收款金額,由電
    子支付機構與特約機構約定之。
二、第二類特約機構: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收款金額,以等值
    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電子支付機構得視其風險承擔能力或特約機構
    實際需要,提高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收款金額,但每月
    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收款金額,不得超過等值新臺幣五十萬
    元,且每年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收款金額,以等值新臺幣三
    百六十萬元為限。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