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2號令修正)
第   23    條
電子支付機構應留存確認使用者與特約機構身分程序所得資料及執行各項
確認使用者與特約機構身分程序之相關紀錄;使用者與特約機構變更身分
資料時,亦同。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