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2號令修正)
第    4    條
電子支付機構接受使用者註冊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或辦理儲值卡記名作業
時,應依本辦法規定認識使用者身分、留存使用者身分資料及確認使用者
身分資料之真實性;使用者變更身分資料,亦同。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