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2號令修正)
第    5    條
電子支付機構接受使用者註冊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或辦理儲值卡記名作業
之申請時,應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以下簡稱聯徵中心)查詢使
用者之下列資料,並留存相關紀錄備查:
一、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存款帳戶資料。
二、電子支付機構交換有關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二十八條及第三
    十五條規定之資料。
三、當事人請求加強身分確認註記資料。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料。
電子支付機構對於前項查詢所得資料,應審慎運用,並以其客觀性及自主
性,決定核准或拒絕使用者註冊之申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