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2號令修正)
第    3    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代理收付款項總餘額之一定金額為新臺幣
二十億元。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