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2號令修正)
第    4    條
第二條所定一年日平均餘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首次計算:
(一)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前已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
      款項業務逾一年者,以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之日
      前一年每日餘額之和除以實際天數計算之。
(二)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前已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
      款項業務未逾一年及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後經營
      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者,以開始營業之日起一年每日餘額之
      和除以實際天數計算之。
二、後續計算: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每日餘額之和除以
    當年天數計算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