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3號令修正)
第   19    條
電子支付機構辦理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服務,應要求境外機構建立適當機
制,控管其所提供服務之使用者為境外自然人。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