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3號令修正)
第    5    條
非經核准機構,不得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
構業務相關行為。但銀行經營銀行法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經營郵政儲
金匯兌法所規定之業務,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