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3號令修正)
第    6    條
電子支付機構或非兼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銀行,就第四條第一項相關行
為所生款項匯入或匯出,得由帳務清算機構提供帳務清算及其系統介接、
資訊傳輸與交換服務。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