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2號令修正)
第   15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於開立管理帳戶、收益計提金帳戶及清算帳戶之日起
五個營業日內,將管理銀行、清算銀行、帳戶類別、戶名及帳號等資料以
網際網路申報系統向主管機關申報;帳戶新增、銷戶或異動時,亦同。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於開立合作帳戶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將合作銀行、
帳戶類別、戶名及帳號等資料以網際網路申報系統向主管機關申報,並通
知管理銀行;帳戶新增、銷戶或異動時,亦同。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