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2號令修正)
第   17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取使用者之支付款項,應確實於使用者之電子支付帳
戶或儲值卡內記錄支付款項金額,存入其於專用存款帳戶銀行開立之相同
幣別專用存款帳戶。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對於支付款項,應與其收益計提金分別儲存及管理。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儲存於跨行業務基金專戶之款項餘額,視為存入清算帳
戶之支付款項。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