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2號令修正)
第   20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依代理收付款項總餘額,與管理銀行約定一定比例之
金額,自管理帳戶或合作帳戶撥入清算帳戶;如有不足者,專營電子支付
機構應於當日指示管理銀行補足,並適時評估前項約定比例之適當性,必
要時應予調整。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配合金融資訊服務事業作業機制,確保於跨行業務基
金帳戶之款項餘額足以支應跨機構間支付款項帳務清算需要。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