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2號令修正)
第   24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對於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運
用支付款項所生孳息或其他收益,應於取得收益後五個營業日內依本條例
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將應計提金額存入收益計提金帳戶。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