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2號令修正)
第   30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辦理管理帳戶之銷戶,原管理帳戶支付款項
應全額存入新開立之管理帳戶或受讓、承受其業務之其他電子支付機構之
帳戶。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辦理合作帳戶之銷戶,原合作帳戶支付款項
應全額存入管理帳戶。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辦理清算帳戶之銷戶,原清算帳戶餘額應全
額存入新開立之清算帳戶或受讓、承受其業務之其他電子支付機構之帳戶
。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辦理收益計提金帳戶之銷戶,原收益計提金帳戶款項應
全額存入新開立之收益計提金帳戶或受讓、承受其業務之其他電子支付機
構之帳戶。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