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2號令修正)
第   34    條
專用存款帳戶銀行依前三條規定辦理之資料應保存至少五年。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