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五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2號令修正)
第    3    條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所稱孳息或其他收益,以運用支付款項所得之孳
息或其他收益總額計算之。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計提孳息或其他收益之比率
,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