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12.08.14金管銀票字第11202724761號令修正)
第   11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設立隸屬董事會之內部稽核單位,以獨立超然之精神
,執行稽核業務,並應至少每年向董事會及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報告稽核
業務。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視事業規模、業務情況及管理需要,設置適當職級之
稽核主管,綜理稽核業務。稽核主管應具備領導及有效督導稽核工作之能
力,且不得兼任與稽核工作有相互衝突或牽制之職務。
稽核主管之聘任、解聘或調職,應經董事會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後為之。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前項稽核主管之聘任、解聘或調職
,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
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未設
審計委員會而設有獨立董事者,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亦應於董事會
議事錄載明。
內部稽核單位之人事任用、免職、升遷、獎懲、輪調及考核等,應由稽核
主管簽報,報經董事長核定後辦理。但涉及其他管理、業務單位人事者,
應事先洽商人事單位轉報總經理同意後,再行簽報董事長核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